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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股减持、转持制度对私募基金的影响及其对策
时间:2012-01-27 09:36 来源:汉坤律师事务所 作者:汉坤律师事务所 点击:次
为了多渠道地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,国务院于2001 年6 月12 日颁布了《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下简称“《减持办法》”),要求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(无论境内A股或境外H股上市)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时,均按融资额的10%通过上缴股份出售收入或划转代售的方式进行减持(下简称“减持”)。由于减持对股市造成的负面冲击,2002年,国务院决定停止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减持,但境外H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仍然需要按照《减持办法》的规定进行减持。 2009年6月19日,国务院颁布了《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》(下简称“《转持办法》”)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行国有股转持(下简称“转持”)制度。根据《转持办法》,凡是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在境内证券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、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东,除国务院另有规定,均应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%(但不高于国有股东的实际持股数量)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(下简称“社保基金”)持有。 近年来,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参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(下简称“基金”)的发起与募集,如果因为基金募集国有资本而导致基金被认定为国有股东,则基金通过被投资企业境内A 股及/或境外H股上市实现投资退出时,可能被要求按照《转持办法》及/或《减持办法》的规定,进行国有股转持/减持,这会直接影响到基金的非国有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/普通合伙人在相关被投资企业中(进而影响其在整个基金中)的权益。以下针对国有转持/减持对基金的影响以及可行的纾缓机制做相应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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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李冰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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